半岛都市报3月18日讯 (记者 李保光实习生 张小杰) 老师带学生参加运动会,返回时,因老师身体不适,让11岁的小童驾电动三轮车回校。不料,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,小童身受六级伤残。日前,经胶州法院审理认为,小童所在的辛屯小学承担80%责任,小童承担20%责任,并判令校方赔偿12万余元。
记者了解到,11岁的小童(化名)和帅帅(化名)是胶州市铺集镇辛屯小学五年级学生。2013年4月18日,辛屯小学选派小童和帅帅参加胶州市的小学生运动会,由学校老师李某某带队。因辛屯小学附近没有汽车停靠站,李某某便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小童和帅帅到铺集镇驻地乘汽车。参加完运动会后,当日下午5时30分许,师生三人乘汽车返回铺集镇驻地。下车后,李某某因晕车感觉身体不适,便让小童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李某某和帅帅返回学校。不料,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,小童受伤严重,伤残等级为六级。
出院后,小童的父亲将带队老师李某某和辛屯小学告上法院,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、护理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。1月3日,胶州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,最终认定被告应承担80%的责任。小童受伤时已是11岁的小学五年级学生,对自己因年少不能驾车和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,具有一定的分辨和认知能力,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,因此法院认定小童自身承担20%的责任。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辛屯小学赔偿小童的父亲赵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,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。
不过,3月18日,记者从小童的代理律师处获悉,被告辛屯小学至今没有支付赔偿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