追根究底:为什么会出现校园性侵事件
调查研究显示,侵犯者并不只存在于陌生人。许多性侵犯者是受害者熟悉的人,他们可能是邻居、朋友、老师、父母的朋友或其他熟悉的人,甚至是自己的亲戚和家人。
其实性侵事件中的施暴者在各个群体中都会出现,同样,教师群体中也会存在。但是由于学校具有其特殊性,所以施暴者实施性侵事件更为便利,并且受害儿童的数量一般较大。学校的特殊性包括以下几点:学校是青少年儿童十分集中的场所;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社会角色,家长及孩子对其有较强的信任感;中国文化讲究尊师重道,教师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;学校是被大家公认的较为安全的场所,容易让人疏于防范。
但我们要注意,不应因校园性侵事件的出现就对教师群体产生过度质疑,就像每个群体中都会出现害群之马一样,性侵施暴者在教师群体中也是个案,不应因教师群体中出现了性侵施暴者就将教师群体贴上"坏人"的标签。
为什么被性侵很久了才会发现?
在所有被报道的性侵事件中,我们都会发现,性侵事件往往是在发生很久以后才被发现,为什么受害学生会集体保持沉默呢?原因有以下几点:
1、施暴者通常会对孩子有言语的恐吓,告诉孩子如果说出去就会遭受惩罚或遭遇危险,孩子的辨别能力并不强,容易被恐吓住。
2、施暴者会告诉孩子,如果家长知道发生了这样的事情,会认为是孩子的错误,会责骂甚至实施体罚,导致孩子不敢告诉家长。
3、孩子没有接受过性教育,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、如何求助,并且绝大多数家长对"性"采取避而不谈的态度,并且有意无意的将"性是禁忌的,不能谈的,是不好的"这些观念传递给孩子,让孩子认为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是不能够说出来的。
法律解读:如何运用法律保护孩子?
刑法对猥亵儿童罪的相关规定可知,猥亵儿童罪,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,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。
该罪的构成要件是1)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,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。(2)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,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(年满16周岁)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。(3)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,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。(4)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,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。猥亵的具体手段如:抠摸、舌舔、吸吮、亲吻、搂抱、手淫、鸡奸等行为。
法律处罚1)犯本罪的,依"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"从重处罚,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,应依"五年以上有期徒刑"从重处罚。(2)注意: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,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、胁廹或者其他方法。不论儿童是否同意,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,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,就构成本罪,就应当立案侦查。
在国外有性侵害救助中心。一进中心,第一个屋子是生理救助,有人会拿个纸盒子帮你取证,第二个屋子是法律救助,第三个屋子是心理救助。这一套措施,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上对受到性侵害的青少年都是一种弥补和救助。这方面值得我国借鉴,并应当在相关制度上不断改进与完善。